本报通讯员 陈晨 邹成志
本报记者 张驰川
一个是江上运输的货船老板,一个是某化工企业的员工,两人心怀不轨,企业购买的生产原料苯乙烯成了他们互相勾结的敛财门路。短短3个月间,他们通过“暗舱”截留和“鼓气入库”的办法,内外勾结,非法侵吞企业资产200多万元。日前,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,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剥丝抽茧找出真相。
内外勾结非法获利逾百万元
宣某和其叔叔共同经营两条危化品运输船,宣某是小股东兼日常经营者。两人与镇江某化工企业签订了一份长期的运输合同。长江水上运输行业竞争比较激烈,宣某并没有珍惜这份长期合作获得稳定收入的机会,反而利用和化工企业人员接触的机会,与收货班组成员谭某混了个脸熟后实施不法勾当。
2023年6月至9月期间,宣某和谭某内外勾结。宣某在船上私设暗舱,谭某则负责在厂区操作。在运输船上的化学品通过管道输送给企业存储罐时,宣某故意延长卸货时间,将部分化学品传输到船上的暗舱;谭某负责调整企业槽罐内收货数量的办法,非法截留、侵占企业化学品。经查,两人合计并变卖企业化工品合计253.72吨,价值人民币216.18万元。
检察机关高质量精准办案
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,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立刻将此案作为“检察护企”专项行动重要案件,抽调精干力量,确保案件高质量办理。
为了准确认定事实和罪名,做到不枉不纵,检察干警赴案发企业现场实地查看,指导公安干警开展补充侦查,共搜集证人证言、相关书证200多页。新搜集的证据表明,同一合同周期仅有宣某的危化品船存在卸货时间过长,输送管道流量忽大忽小等不正常现象,足以驳斥其无理辩解。
针对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,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核证据后,认为该案存在运输船只与被害单位内部勾结的共同犯罪情形,如果没有公司内部人员的配合,相关犯罪行为无法完成。全案以职务侵占罪认定更加准确。此外,宣某利用运输合同过程中允许的千分之三“合理损耗”,在没有实际损耗的情形下,直接占有相关物资,相关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。
依法全额追赃护企发展
据介绍,2024年11月,京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宣某、谭某进行审判,宣某以合同诈骗罪、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,并处罚金108万元,谭某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,并处罚金100万元,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,两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。
在案件办理过程中,检察机关及时查扣、追缴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105万元,连同此前在侦查阶段追缴的赃物、赃款,该案经济损失已经全部挽回。该案判决生效后,检察官们及时赶赴案发企业,将105万元案款全部发还,并与企业开展座谈,建议企业汲取教训,及时堵塞漏洞,不给违法人员可乘之机。